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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入驻沈丘县产业集群区条件和程序

时间:2009年06月24日 信息来源:不详

企业入驻沈丘县产业集群区条件和程序(摘编)
第十五条 企业入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入驻企业建设项目必须吻合国家产业政策,市场前景广阔、竞争力强,能持续发展;
(二)具有地方特色的产业项目,优先辈驻有肯定实力和规模,带动能力强,对财政贡献率高的支柱型企业。
(三)项目产业链条长,附加值大,能够充分发挥本地资源上风或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化龙头企业。
(四)先辈发达地区向内地转移的产业项目,重点选择品牌公认、财政共享、科技含量高、市场潜力大的科技型产业项目。
(五)进驻各级当局重点扶持的工业加工类项目。
(六)吻合建设当代化新城区远景目标的商贸、物流等综合型项目。
(七)企业投资强度必须达到100万元/亩,高度集约使用地皮。
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入驻时应向产业集群区管委会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入驻产业集群区申请书;
(二)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,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、项目简介、项目法人、合作单位情况、市场分析、投资估算、施工进度、工艺与环境评价、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等;
(三)项目产品简介或产品说明书;
(四)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;
(五)进驻产业集群区基本情况调查表和金融单位资信证实;
(六)企业总体规划平面图及总体建设实施计划书。
第十七条 企业入驻办理程序。
(一)入驻企业向县招商办、产业集群区管委会提出书面入驻申请;
(二)产业集群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初审;合格后,报县委县当局分管向导审核、党政联席会议、工业向导小组审定、县当局常务会议按程序审批用地、发改委立项,其他相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;
(三)产业集群区管委会与入驻企业签订入驻协议,标明投资额度、投资强度、建设速度、投产日期等相干事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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